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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 文 号:劳人锅〔1987〕4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1987〕4号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段出口的气温;
(3)减温器前、后的气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燃油锅炉烧燃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8)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cm?2?)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省煤器入口或锅炉的合水管道上,应装温度计插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气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气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粉锅炉应有炉膛风压保护装置,炉膛风压(负压)过高或过低时发出警报。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0t/h的悬浮式燃烧锅炉,应设炉膛风压正负波动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并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一百六十五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主汽阀应装在锅筒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入口处。立式锅壳式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气母管的每根蒸气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气闸阀或截止阀,闸阀之间或截止阀之间应装有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结果事先征得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一百七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便于处理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锅炉的满水事故,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放水管和阀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锅筒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 装设排气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气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气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一百七十四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除属于1级电荷或有可靠电源的锅炉房或因停电 而停止给水后不会造成事故的锅炉外,都应有备用气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才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炉水取样装置,对蒸气品质有要求还应有蒸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 锅炉房
第一百七十六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在人口密集的房间(如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其上面、下面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锅炉房也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贴邻。
锅炉房设在高层主体建筑以外的作为辅助设施的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水管锅炉可以不超过6t/h)且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27MPa(13kgf/cm?2?);
(2)每台锅炉必须有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还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经常维护和定期试验,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4)锅炉房必须按第177条的规定开设玻璃窗或泄压口;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型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锅炉房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锅炉房若与生产厂房相连(但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100要求,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一百七十九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一百八十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为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气地点,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一百八十四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
(4)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可分式省煤器,没有路炉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的运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气、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气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额定蒸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水电部SD163《火力发电厂水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不得投入运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时应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 检  验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检验。新锅炉运行的头两年及实际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锅炉、气改水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定期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按水电部的有关规定 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板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铆缝是否严密,在无苛性脆化;
(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8)锅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10)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1)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2)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有无堵塞;
(13)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九十七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现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90%。
第一百九十八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就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气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温度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即认为合格:
(1)在受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处,在到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二百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
第一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用以评定施焊单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本规程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的焊接接头,验证施焊单位制订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是否合适。
第二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焊接性试验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前工艺验证试验,应在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后,焊接产品以前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全是由施焊单位的熟练焊工(不允许外单位的焊工)按照焊接工艺指导书的规定,焊接工艺试件,然后对工艺试件进行外观、无损探伤、机械性能和金相等项检验,同时将焊接时的实际工艺参数和各项检验结果记录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施焊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条 对于产品上每种焊缝(按接头类型、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工艺等划分),施焊单位应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如果改变其中某项条件或参数,应另行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第四条 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和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号;
3.焊接方法及自动化程度;
4.接头形式、有无衬垫及衬垫材料牌号;
5.用简图表明坡口、间隙、焊道分布和顺序;
6.母材的钢号、分类号(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国外钢材不写分类号,但应列出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7.母材、熔敷金属的厚度范围、管子直径范围;
8.焊条、焊丝的牌号和直径,焊剂的牌号和类型,钨极的类型、牌号和直径,保护气.体的名称和成分;
9.焊接位置、立焊的焊接方向;
10.预热的最低温度、预热方式。最高的层间温度、焊后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范围;
11.每层缝的焊接方法、焊条、焊丝、诉牌号和直径,焊电流的种类、极性和数值范围,电弧电压范围。焊接速度范围,送丝速度范围,导电嘴至工件的距离,喷嘴尺寸及喷嘴与工件的角度,保护气体、气体垫和尾部气体保护的成分和流量,篱焊技术(有无摆动、摆动方法、清根方法、有无锤击等等);
12.焊接设备及仪表;
13.编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五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号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
3.焊接方法;
4.接头形式;
5.工艺试件母材的钢号、分类号、厚度、直径、质量证明书号和复验报告编号;
6.焊接材料的牌号、类型、直径、质量证明书号;
7.焊接位置;
8.实际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9.预热温度、层间温度;
10.焊后热热处温度和保温时间;
11.各条焊道实际的焊接参数和施焊技术;
12.焊接接头外观和无损探伤的检查结果;
13.拉力、弯曲、冲韧性的试验报告编号和金相试验报告编号、试验方法的标准和试验结果,角焊缝的断面宏观检验结果;
14.焊接工艺评定的结论;
15.焊工姓名和钢印号;
16.试验人员和报告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六条 每一份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相应的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一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对应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指导书 。
经过验证的焊接指导书可直接用于生产,也可根据它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工艺卡用于生产。
第七条 对接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状试件和管状试件,角焊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一板试件、管板试件和管座试件,见图Ⅰ-1。工艺试件的数量和尺寸应能满足切取各种试样的需要。
第八条 在影响性能的焊接条件以参数均相同的情况下,板材对接焊缝的焊接工艺评定适用于管材的对接焊,反之亦然。
第九条 除对焊接参数有特殊要求的焊接位置外,对任一焊接位置,的焊接工艺评定适用于其他焊接位置。一般板状试件采取平焊位置,管状试件采取水平转动或水平固定位置,管状试件采取水平转动或水平固定位置,板一板试件采取船形焊位置,管板试件采取主管水平支管垂直位置。
第十条 焊接工艺评定按影响性能重要因素分类及划分有效范围如下:
1.焊接方法
(1)气焊、手工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各为一类,这些方法的各种组合各为一类。
(2)一条产吕焊缝上可以是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也可以是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组合。对于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的焊缝,可按熔敷金属厚或母材厚度的范围对每种焊接方法或工艺分别评定,可以将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起来评定。对组合的焊接方法或工艺进行评定后,在产品焊缝中可以省略其中的一种和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但保留的每一种和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熔敷金属的厚度应在已评定的各自有效范围内。
2.母材钢号
(1)母材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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