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考核组织、程序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可由考核机构承担,省级考核机构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全国考核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各级考核机构的人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检验单位的检验师、高级检验师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八名(其中相应类别的高级检验师不少于二名),省级考核机构人员须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员资格考核,应由本人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一)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考核。
1.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第二十三条检验人员申报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见附件四)和下列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推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
1.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3.检验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5.在国内外发表的有关技术文献及重大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6.解决重大问题及事故分析处理的见证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员资格考核和检验师资格复试考核工作,全国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师首次考核和高级检验师的考核工作。检验师的复试考核由全国统一命题,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考核机构进行的考核工作接受全国考核机构的指导。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检验资格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资格证书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签发。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见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分别公布取得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考核。
第四章考核科目、内容及方法
第二十八条检验人员申报检验员检验资格的考核,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
(一)检验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
1.基础知识考核的内容:在力学、金属学及热处理、金属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知识中选择与报考类别相关的内容;
2.专业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①、有关条例、规程、标准;
②、有关(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方面)专业知识;
③、无损检测方法及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