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评片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其中口试答辩考核项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一)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
1、综合知识
(1)、国内外有关法规、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知识。
2、定检知识
(1)、编制检验工艺;
(2)、国内外常规检测方法、原理及应用;
(3)、重大、复杂、特殊设备的检验案例分析;
(4)、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
(5)、典型事故分析、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
3、监检知识
(1)、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
(2)、监检有关规则、方法;
(3)、质量保证体系;
(4)、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二)口试答辩考核的内容:
1、根据本人主要承担的重大项目检验工作,编写专题技术论文;
2、叙述主要检验经历,明确阐述论文要据,回答考官提问。
(三)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高级检验师进行口试答辩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口试答辩考核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
口试答辩考核内容:
1、针对所提供的论文,叙述检验经历、阐述论文要据,回答问题;
2、针对重大检验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事故分析、预防及应急处理等问题回答考官提问。
第三十二条单项考核成绩二年内有效,不合格单项可在二年内补考。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种类分别按考核大纲在题库中选取。考核大纲及题库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检验人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勤于实践,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四)坚持原则、依法检验、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第三十五条各经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检验人员通报批评暂时收回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报请发证机构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
(一)转让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从事超项目资格范围的检验工作;
(三)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
(四)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
(五)不负责任,玩忽职实,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被注销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三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