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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

文件大小: 17.30 KB
文件格式: WORD文档
发 文 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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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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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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