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特种设备>>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07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发 文 号: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