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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发 文 号: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单位: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日期:1989-07-27
实施日期:1989-07-27
轨处理后的列车放行条件为:
一、在断缝处上好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加固,派人看守,限速5km/h。随即,在断缝两端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如断缝不大于30mm,限速可提高至15~25km/h。
二、在钢轨上钻孔,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限制速度。
三、锯掉断缝前后各一段钢轨,插入4.5m短轨,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恢复正常行车速度。 四、如折损严重或断缝拉开大于50mm,不得放行列车,应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2.3.2条 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当线路方向显著不良时,应加强巡查或派人监视,必要时应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
二、维修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方向、水平显著不良,有胀轨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通知车站,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迅速采取覆盖钢轨浇水降温、回填石碴、夯拍道床、堆高碴肩等有效措施,防止跑道。
三、发生胀轨跑道长时间浇水降温后,还不能恢复线路时,在地形许可条件下,从跑道故障处两端向中间拨成半径不小于200m的反向曲线,曲线间夹直线不得短于10m(图2.3.2)。如在双线地段,拨后应满足线间距要求。拨道后限速5km/h,并派人看守。
第2.3.3条 困难条件下处理跑道,可用乙炔切断钢轨,松开扣件放散应力,然后用夹板和急救器加固,限速5km/h开通线路。
电气化铁路
第2.3.4条 在电气化铁路的线路上,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故应避免与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之接触。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二、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加、减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三、无论起道或拨道其作业量超出上述规定标准时,均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进行配合。
四、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则应采取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紧夹到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夹到轨底上。 三、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四、换轨如须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紧密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可靠的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均由供电人员负责完成。
五、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2.3.8条 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2.3.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其连接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始作业。 一、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
二、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连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三、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两股钢轨上的夹板。
四、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合乎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
第2.3.10条 当线路养护维修需拉开钢轨调整轨缝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mm。
如使用单轨小车,其车轮箍不得接触到轨端连接线。
第2.3.11条 当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或进行其它养路作业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紧固螺栓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但作业时禁止在钢轨上焊接。
第2.3.12条 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需事先与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必要时上述单位应派人员到场监护;每次起道和拨道后,需测量支柱内侧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及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电气化铁路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
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道 口
第2.3.13条 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道口设备缺损或严重不良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换或修理。
第2.3.14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栏杆、照明、电话、电铃、自动显示装置等,应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报告工长或领工员通知有关单位检修。 第2.3.15条 道口栏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道口两端公路右侧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6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养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17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车辆及其装载物通过时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
第2.3.18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如系轨道电路区段,可利用铜线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对讲机,应先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停车信号防护。
第2.3.19条 值班道口看守工,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栏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值班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要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20条 道口看守工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听广播,不准闲人逗留,不准酒后值班,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交接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交清信号备品,交清工具材料,交清设备状况,交清注意事项。 第2.3.21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1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表2.3.21
见表

注:1.喊话扩音器、无线对讲机及其它必须用品,可根
据实际需要配备。
2.双班或多人看守道口,可按实际情况增加信号
备品项目及数量。
3.响墩和火炬的检查同表2.2.16。
第2.3.22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应严格按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节 养路机械作业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
第2.4.1条 各机械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的司机担任;学习司机应在司机指导监督下练习操作,严禁单独作业。
第2.4.2条 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及定期检修、定期车轴探伤,坚持经常保养,出车前各机组司机应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等部位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及齐全后方准出车。
第2.4.3条 在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对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应做好全面调查,摸清曲线、道口、桥梁、隧道、线路坡度及信号设备等位置及状况,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组执行。
第2.4.4条 机械车辆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应有一名队长(或副队长)统一领导,全面指挥,确保各机组相互协调同步,并应注意: 一、各机械车辆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正副司机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呼唤应答,手比眼看”,坚持谨慎驾驶不超速运行;遇有风、雨、雾、沙恶劣天气时,应采取低速运行。
二、机械车辆与其他车列长途挂运时,其编挂位置应在守车前位,无守车时应为列车尾部。
三、在站内调车时禁止通过驼峰,并严禁利用机械车为动力,进行其它货物车辆的调车作业。
四、机械车列进行大、中、维修作业时,均应严格执行各机组间的程序排列,并需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最少不得小于10m;在开始作业放下工作架时,应选择线路平稳点。如系双线地段,清筛车机组、配碴整形车机组下架前应和防护员取得联系,确认邻线无来车时方准下架;在作业中如两线间距不足5m,靠邻线的一侧,来车时禁止用犁作业,两线间禁止站立人员。 第2.4.5条 各种养路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时,均应采取施工防护,其防护办法,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2.4.6条 机械车辆驶出、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确认命令号及封锁起止时间;机械车列进入封锁区间,如需解体运行时,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500m;到达作业地段,各机械车辆分离停车后,应采取制动防溜措施。 第2.4.7条 各种机械车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筛机械车组在作业中应随时注意防爬观测桩、曲线桩、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防止刮碰,发生危险。
二、捣固机械车组在圬工桥面作业时,性能事先拆除护轨、测定轨枕底下石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mm时,不得进行捣固。在进入曲线时,输入的曲线要素必须正确,慎防失误。
三、配碴整形机械车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接近接触网支柱时,应停车收回侧犁,通过后再行作业;在道心内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中心犁。
四、稳定机械车组在作业中,应随时注意桥梁建筑物,禁止在桥上进行稳定作业。
五、上述各机械车组,在作业中遇到道口、道岔及桥梁时,应及时收起有碍部分的作业装置,安全通过后再作业;如在电气化及无缝线路上作业,尚应遵守第二章第三节中无缝线路电气化铁路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2.4.8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均应配备复轨器、无线通信设施及符合有关行车规定的备品、防护信号用品,并经常保持完好;缺少损坏时,应及时补充。
第2.4.9条 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备有灭火器具;驾驶及检修人员,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禁止吸烟;对油箱和油路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
第2.4.10条 凡有大型养路机械配备的路局,应设专人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范围,根据不同机型、性能及特点,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及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确保安全使用。
小型养路机械作业
第2.4.11条 在线路上进行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应是线路工长或班长;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段(队)长批准的铁路职工担任。
第2.4.12条 小型养路机械在上道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应确认设好防护;设置防护的办法按本规则第2.2.3条、第2.2.13条及第2.2.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未设防护,严禁上道。 驻站防护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与工地防护员至少每3~5分钟通话一次,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领导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恢复线路;在恢复工作未完或机具未全部下道前,不得撤除防护。
第2.4.13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捣固机、扒碴机等)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保持距离不得大于15m。
在双线地段作业,若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了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均应下道避车。
第2.4.14条 下列小型养路机械须设有应急升降的安全防撞装置。
一、一操四捣固机、液压捣固机均应配置可手动的安全升降辅助装置。
二、液压轨缝调整器应配有可使机体随时解体的安全防撞装置。
三、起道作业应采用矮型防撞液压或齿条起道机,对普通齿条式起道机必须改造成有速降装置,未经改造的禁止使用。
第2.4.15条 小型养路机械、起道机及防护用的电话,无线电报话机,自动报警器等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验,使用前须确认性能良好方准上道作业;如在作业中发生机械故障,应停机下道检修。
第2.4.16条 转移工地在钢轨上推行捣固机和其它机具时,应有足够的人员跟随,并按区间使用小车的办法进行防护;机具下道后,要放置稳固,不得侵入限界,并有防溜措施,收工前应加锁。 第五节 专用车辆的使用
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2.5.1条 轻型车辆,系指随乘人员能将其随时撤出线路的轻型轨道车(包括发电走行车,以下同)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以及各种小车(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单轨吊轨小车)的运行,一般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但至少与列车尾部保持500m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尾随运行及续发轻型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轻型轨道车跨区间运行时应按列车办理。 第2.5.2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表2.5.2略),如系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应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表略)。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使用探伤仪检查钢轨时,应有专人随同在附近防护。
第2.5.3条 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需在夜间或降雾、暴风雨雪沙等恶劣天气使用时,只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在运行中还应降低速度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区间运行速度按轨道车管理规则执行,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并禁止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搭乘人员时,轻型轨道车限乘6人(包括司机、助手),拖车限乘10人/辆,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准使用。 第2.5.4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二、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三、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四、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并持有技术状态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制动。
五、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车轴应绝缘。
第2.5.5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一、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二、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应按本条第一项办法防护。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行驶,并注意了望。如扒运土石方及笨重料物时,除有足够跟随人员外,尚应在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各种小车不得交给临时工单独防护;用后应集中存放在规定的处所,并加锁保管。 三、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时,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米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四、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将停车手信号收回以防误认,待列车过去后再行显示。
第2.5.6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单轨小车不得靠站台的一侧钢轨上行驶。
施工列车
第2.5.7条 长轨列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长轨列车运行按专列办理。如附挂车辆时应挂在尾部。长轨车不得溜放和通过驼峰线。
二、运行速度:曲线半径在500m以下时,限速45km/h。半径在300m以下及通过侧向道岔时,限速25km/h。如在同向曲线间运行,应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
长轨车卸车速度不超过5km/h。
第2.5.8条 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按路用列车办理。区间运行速度,由各铁路局视线路条件决定,通过半径300m以下的曲线及通过全穿式或半穿式桥梁或隧道,均限速25km/h。
二、运用前,应调查运行区段内的建筑接近限界,并采取安全措施。在双线地段施工,邻线来车应及时放下工作台踏板,并暂时停止工作。
三、龙门架车不能进入站台高度大于0.3m的股道,并按超限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
四、木油枕轨排应与车辆间捆绑牢固,以防运行中滑动。
五、轨排车运行时,须派专人押运,随时注意运行状态。
第2.5.9条 施工列车进入区间的封锁施工地段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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