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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5日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铁道部令第2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3-01

第七章 设计文件实施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说明设计意图。
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对建设管理、咨询、监理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控制数,一般不得调整。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正式交付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勘察设计收费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在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九条 勘察设计费与勘察设计质量挂钩。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予吊销资质或资格处罚的,由铁道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
(三)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
(四) 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设计工作达不到规定深 度的;
(五)上报审查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初审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图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
(八) 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勘察设计质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三)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四)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五)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六)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七)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八)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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