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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0日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发 文 号:交应急发(2010)84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 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副部长和部安全总监,并抄报部长(部长外出时,抄报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时抄送部应急办和部内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应于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国务院总值班室。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突发事件,应抄送相关部委。

  未能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报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报部领导和部安全总监,抄送部应急办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初始信息已上报国务院的应按规定续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三条 部领导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业务司局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以“交通运输值班信息”(简称值班信息,见附件)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或“海上搜救值班信息”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送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报部“值班信息”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报国务院总值班室“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如“值班信息”涉密应按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应急办不定期对交通运输单位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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