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技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