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交通运输>>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2-01-01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推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