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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0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被修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no格式

[ 注:本内容已被修订,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5-07-12
实施日期:2005-08-01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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