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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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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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