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交通运输>>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21日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发 文 号:交办发[2007]436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促进交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收集进馆的指导思想:维护交通档案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交通事业的发展,有重点地收集反映交通事业发展基本概况的交通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交通专业档案馆藏体系,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凡在交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改(扩)建、科学研究及交通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交通事业基本面貌,对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类重要交通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 交通档案进馆的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深水特大型桥梁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沿海主枢纽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列入“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建设的工程项目;其他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具有战备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质结构复杂而重要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交通行业学会科学技术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含量高并在交通领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项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救助打捞设施、设备、重大海事事故处理、重要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作中产生的重要科技档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均应移交交通部档案馆保存。
  具体范围分为:公路工程、港口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标工程、科学研究、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救助打捞8类。
  第五条公路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综合性文件具体内容:
  (一)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批文;
  (二)用地申报及批文中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许可及红线图;
  (三)工程位置图;
  (四)主要工程项目设计、竣工数量对照表;
  (五)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设计文件具体内容:
  (一)总说明书;
  (二)总体设计。
  施工文件具体内容:
  (一)具有代表性的路线、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及长隧道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艺运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图具体内容:
  (一)竣工工程平面缩图;
  (二)路线平、纵断面图;
  (三)特大桥表及特大桥平面图;
  (四)大桥表及大桥平面图;
  (五)特长隧道表及平面图;
  (六)长隧道表及平面图;
  (七)互通立体交叉一览表;
  (八)主要交通工程平面布置总图;
  (九)安全设施一览表;
  (十)监控系统一览表。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