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交通运输>>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21日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发 文 号:交办发[2007]436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第八条航标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沿海重要港口、重点区域航标总体配布图;
  (二)记录和反映我国航标演变历程的文件材料;
  (三)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第九条科学研究档案进馆范围包括:课题研究文件、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文件。
  课题研究文件具体内容:
  (一)研究课题任务书及审批文件;
  (二)列入交通部计划的科技项目成果研究报告、技术鉴定书、专家评审意见、总结推广及审批文件;
  (三)获奖及专利文件。
  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文件具体内容:
  (一)技术革新项目计划;
  (二)技术鉴定;
  (三)应用效果及经验总结;
  (四)相关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五)获奖及专利文件。
  第十条船舶检验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经检验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船舶、产品、海洋工程平台的基本数据、照片、简介等文件材料;
  (二)中国船级社制定的重要的标准、规范、船舶录、产品录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二)船舶危险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处理的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点水域航道序列图、电子海图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资料;
  (五)重要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救助打捞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的救助打捞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术资料及声像资料;
  (二)典型救捞设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料;
  (四)参加国家高科技项目试验的重要资料。

第三章 进馆档案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进馆档案应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船检、海事、救捞、科研等专业档案的有关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用铅笔在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编制移交档案目录一式2份(含电子版),并附项目简介。
  第十四条移交进馆档案只需提供复制件。如项目档案已进行数字化或缩微加工,需同时提交光盘或缩微制品一套。

第四章 进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部直属一级单位负责本系统档案进馆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馆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科研项目档案在获奖后6个月内,船检、海事、救捞档案在档案形成后1年内向进馆组织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七条各进馆组织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进馆要求的档案汇总后,向交通部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迳向交通部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通档案进馆交接签证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各执1份,作为交接凭证保存。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颁发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87]交办字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