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