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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01日

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交科技发〔2019〕128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9-10-11
实施日期:2019-11-01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观测基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观测基地是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交通运输发展需求,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行业重点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野外观测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交通运输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开展。
  (二)开展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交通文化。
  第四条 野外观测基地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建设与运行,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野外观测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野外观测基地发展政策及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等管理规定,指导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野外观测基地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观测基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野外观测基地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承担其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野外观测基地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野外观测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野外观测基地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野外观测基地的考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野外观测基地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野外观测基地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野外观测基地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为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及制度保障,负责建立野外观测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
  (二)负责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运行,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完善运行机制。
  (三)建立与相关重点实验室、行业研发中心及相关机构的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野外观测基地负责人。
  (四)加强野外观测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论证、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野外观测基地采用认定方式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认定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商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野外观测基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面向国家、行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科研任务。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观测和实验数据、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六)依托单位和协助管理机构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条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野外观测基地,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认定主要对野外观测基地基础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程序分为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野外观测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野外观测基地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野外观测基地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体负责野外观测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野外观测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协助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野外观测基地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八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野外观测基地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野外观测基地名称。利用野外观测基地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一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野外观测基地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 野外观测基地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地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野外观测基地,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年度考核与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交通运输部可会同协助管理机构,适时对部分野外观测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野外观测基地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野外观测基地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观测基地名单,委托和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定期评估主要对野外观测基地近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估的野外观测基地,应填写相关评估报表,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野外观测基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野外观测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野外观测基地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野外观测基地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行业野外观测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Base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 
  第三十三条 在野外观测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助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野外观测基地管理细则。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野外观测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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