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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交办运〔2020〕67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以下简称GB38900标准),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持续深化改革

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负担、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GB38900标准是保障“三检合一”政策落地实施的重要支撑,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将同时废止。加快优化调整现有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技术等级评定要求,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两检合一”工作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任务落实,认真抓好GB38900标准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强化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GB38900标准的实施,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GB38900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GB38900标准附录G式样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检验检测结果符合GB38900标准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二级;在此基础上,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轮胎花纹深度、空载制动不平衡率、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等4项指标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评定要求》(见附件)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一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

三、强化技术支撑,优化检测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接入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接入系统。要按照GB38900标准第7章规定,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以下简称《联网技术要求》)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道路运输车辆的检验检测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为道路运输车辆网上年审提供支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程序,切实落实“交钥匙工程”,积极推广预约检测服务和自助打印检测报告等便民服务举措,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车主等候时间,改进车主服务体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示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四、加快系统升级,保障联网需求

为更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需要,部将组织对《联网技术要求》进行修订。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的《联网技术要求》,加快组织做好本省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2021年4月1日前完成本省份系统的升级改造,系统升级改造相关技术要求可与部级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咨询。系统升级改造期间,要继续按照现有技术要求上传数据和报告,不得影响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开展。

五、强化动态管理,压实各方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对未严格按照GB38900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采信其检验检测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要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鼓励车辆技术档案电子化,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六、加强组织实施,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跟踪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行业稳定。要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于指定或变相指定车辆到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或其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关人员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今年2月,部印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明确“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采取临时延期措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恢复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工作。

部运输服务司联系电话:010-65293488;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65299585。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评定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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