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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4日

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交办科技﹝2022﹞16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以下简称标准外文版)是指交通运输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翻译为外文语种的译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的标准外文版立项、翻译、审查和发布工作。

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公路水运标准(工程建设标准除外)外文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以下分别简称部公路局、部水运局)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管理工作。部科技司、部公路局、部水运局以下统称标准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领域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标准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标委会等组织有关单位提出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编制标准外文版立项申请材料。

等同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制定外文版。

第六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实际需求,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和评估。行业标准外文版项目纳入行业年度标准化计划,由交通运输部批准下达;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从计划下达到完成报批,外文版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鼓励根据需求同步开展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标准外文版项目建议或承担翻译工作。

第三章 翻  译

第九条 承担标准外文版计划的翻译单位(以下简称翻译单位)应组建翻译组,并确定一名主译,负责组织开展标准翻译工作。

翻译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标准有关管理规定和拟翻译标准的中文版;

(二)有丰富的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翻译经验;

(三)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鼓励翻译单位与专业性翻译机构合作开展翻译工作。

第十一条 翻译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完成工作大纲的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工作大纲应包括:

(一)翻译组成员及分工;

(二)翻译工作方法及进度计划;

(三)翻译质量保证制度及程序;

(四)翻译专业技术词汇的选词原则;

(五)梳理的中文版标准拟删减、改动或拟增加译注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标准翻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忠实原文,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信息;

(二)术语统一,符合目标语言的行业、专业通用标准或习惯,并前后一致;对较难词、句的翻译,可加注释;

行文清晰易懂,符合目标语言文字规范和表达习惯等。

第十三条 标准外文版翻译完成后,翻译单位应组织不少于2名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和语言功底的专家进行统审。统审专家应认真负责,逐条统审。翻译单位应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送标委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别报送部公路局、部水运局。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标委会应组建审查专家组对标准外文版进行审查。部公路局、部水运局分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

审查专家组不少于5人,应包含技术和语言专家。其中,语言专家1~2名,技术专家应具备第九条要求的条件。当翻译单位不为中文版主编单位时,审查专家应包括中文版主要编写人员1名。审查应确定一名主审,负责技术把关、问题协调等。标准翻译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第十五条 标委会至少应在会议审查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查通知及审查材料提交审查专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审查材料由翻译单位提交审查专家。审查材料包括:

(一)标准外文版送审稿;

(二)标准翻译工作情况说明;

(三)统审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工作大纲;

(五)标准中文版。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外文版送审稿是否与中文版的结构一致、内容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等是否正确;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增加的注释是否合理;

(五)译本编写格式和表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翻译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请审查。

审查应形成审查纪要,明确审查结论和送审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并附签名的审查专家和参会人员名单。审查纪要应包括审查过程、主要问题及处理、遗留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专家意见应单独汇总。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外文版,翻译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标准外文版报批稿,并按照要求将报批材料报送标委会。标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的复核和报批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审查工作完成后,翻译单位按前述要求向部公路局、部水运局报送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一)标准外文版报批稿;

(二)标准翻译工作情况说明;

(三)审查纪要、审查专家和参会人员名单;

(四)审查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统审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工作大纲;

(七)标准中文版。

第十九条 部交通标准审查组、出版机构应按《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分别对报批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出版校核,报标准管理部门。

第五章 发  布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发布审查。审查通过后,行业标准外文版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外文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标准外文版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对出版印刷质量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标准外文版与标准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文版修订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标准中文版废止时,相应的标准外文版应同步废止。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计量技术规范的外文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依据法定职责和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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