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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