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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关于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行业尾矿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辐射函〔2024〕479号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超过豁免水平的尾矿渣存在一定的辐射环境风险。为加强此类尾矿渣的管理工作并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应急,防范化解辐射环境风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建设尾矿渣库贮存、处置尾矿渣,或者及时将尾矿渣送交集中管理的尾矿渣库营运单位。

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尾矿渣进行单独存放,不得和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存放。

三、鼓励开展尾矿渣中有价组分的提取工作,实现资源化和减量化。

四、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共建、共享集中管理的尾矿渣库。鼓励利用符合要求的铀矿冶等已有设施管理尾矿渣。

五、集中管理的尾矿渣库营运单位应当在尾矿渣库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和集中管理的尾矿渣库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尾矿渣的来源、数量、特征、去向、存放位置等信息。

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当包含辐射环境应急的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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