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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办水保〔2023〕3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3-01-03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各有关单位:

  铁路建设具有线路长、地表扰动范围广、土石方量大等特点,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充分发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提升国家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水平,切实防治铁路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项目前期水土保持论证 

  (一)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工前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铁集团相关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主体设计单位的联动机制,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落实到主体工程设计中,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项目建设实际。铁路建设单位要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对弃渣场开展现场综合选址、查勘,并就临时用地与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落实用地可行性,避免实施中因无法占地导致弃渣场变更。 

  (二)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布局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合理控制取土弃渣场和制(存)梁场、铺轨基地、预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规模,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落实绿色铁路建设要求,将土石方利用率作为评价绿色铁路建设的重要指标,全面推进弃渣减量化和资源化。 

  (三)深化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全面推行取土、弃渣场“一场一图”设计和施工便道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国铁集团技术审查单位同步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水土保持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细化不同条件下施工便道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设计,明确表土剥离与保护、生态恢复和临时防护措施,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四)压实铁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铁路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考核、评价,确保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五)规范水土保持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开展弃渣转运点、施工生活场地等临时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工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表土剥离保护和施工临时防护,及时恢复植被,坚决杜绝乱挖乱弃、顺坡溜渣及超范围扰动等。 

  (六)强化监理监测责任。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对施工中出现的水土保持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强化水土流失“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按规定开展监测三色评价,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视频监控,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七)严格控制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八)规范设施验收及报备。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确定的验收条件和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项目开通运营前完成验收报备。涉及多个建设主体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办理报备手续。分段开通的,可分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的,不得开通运营。 

  (九)强化设施验收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项目,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统筹管理优势,加强调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督促铁路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对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铁路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按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推进水土保持协同监管 

  (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水利部和国铁集团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动态调度重大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进展,保障国家重大铁路项目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要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沟通交流,推动解决项目水土保持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台账、监管情况等信息共享机制,为协同监管提供支撑。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结果应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抄送国铁集团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共同督促铁路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铁路工程质量或信用考核评价为优的建设项目,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十一)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国铁集团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水土保持纳入项目日常监管范围,与主体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工作质量评价、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和建设单位考核,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全面提升铁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水平。 

  (十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铁路项目建设,督促指导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防治效果突出的项目,推荐评定“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对发现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依规查处。 

  水利部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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