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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

发 文 号:水河湖〔2023〕5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3-01-08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是证明河道砂石来源合法的有效凭证。近年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航务管理机构和一些地方在长江、黄河、淮河等河道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等过程监管,及时发现、追踪非法采砂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高涉砂活动监管效能,精准、高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 

  (一)砂石来源。包括许可采区或疏浚作业区位置,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或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采砂人(供砂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 

  (二)过驳、转运。包括水上过驳区或砂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及其到达时间。 

  (三)运输。包括砂石运输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及营业运输证编号、砂石运输车辆品牌型号及车牌号码、承运人及车船驾驶员信息、实际载运量、起运及预计到达时间、卸货地点。 

  (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编号、监督举报电话、查询电话。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的相关信息。 

  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形式和使用管理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应当格式统一、内容统一,参考样式附后。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分纸质管理单、电子管理单两种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决定采用任一种形式,鼓励采用电子管理单。采用纸质管理单的,应当设置必要的防伪标志,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严格保管、按需使用;采用电子管理单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授权登录、分级审核。先行采用纸质管理单的省份,要结合实际逐步向电子管理单过渡,2024年年底前全面实行电子管理单。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应当在河道砂石装载现场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河道砂石需水上过驳或砂场转运的,可由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一)纸质管理单使用管理 

  1.河道砂石需运离许可采区、疏浚作业区或其临时堆场的,由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河道砂石装载现场填写、出具纸质管理单,实行一船(车)次一单。纸质管理单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机构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人(供砂人)收执,作为核对采(供)砂量的依据;第三联交砂石承运人,作为运输河道砂石合法来源的凭证,运抵目的地后交砂石接收方收执;第四联交发放采砂许可、批复河道疏浚项目或批复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道砂石运抵水上过驳区过驳、码头或装卸点装卸(包括上岸堆存或装船离岸)、砂场堆存前,承运人应向有关经营主体提交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3.河道砂石需水上过驳的,水上过驳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过驳砂石的承运人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留存复印件。 

  4.砂场因销售或其他原因需转运河道砂石的,砂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承运人出具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留存复印件。 

  (二)电子管理单使用管理 

  1.河道砂石需运离许可采区、疏浚作业区或其临时堆场的,由采砂人(供砂人)或承运人登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系统(电脑端或手机APP)填写、上传信息,经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实行一船(车)次一码。 

  2.河道砂石运抵水上过驳区过驳、码头或装卸点装卸(包括上岸堆存或装船离岸)、砂场堆存前,承运人应向有关经营主体提交纸质管理单或出示二维码。 

  3.河道砂石需水上过驳的,接受过驳砂石的承运人登录手机APP,填写、上传河道砂石过驳相关信息,水上过驳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后自动生成新的二维码。 

  4.砂场因销售或其他原因需转运河道砂石的,承运人登录手机APP,填写、上传河道砂石转运相关信息,砂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后自动生成新的二维码。 

  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河道砂石运输信息查验义务,承运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有关经营主体应当暂停接收、装卸、过驳,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对提高河道采砂监管效能、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作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抓手,纳入河湖长制推动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细化任务分工,实化工作措施,有力有序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二是落实各方责任。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查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相关信息,对出具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采砂人(供砂人)以及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工作日志,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采砂人(供砂人)应委托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河道砂石。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相关机构提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晰有关部门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和有关地方协调配合,其直管河道采砂管理同步实行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装卸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港口内码头河道砂石装卸行为进行监管。 

  四是加强监督执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以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上行政执法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追踪非法采砂线索,打击非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8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参考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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