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推荐,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业务司局专业能力审查和专家审查,对符合甲级资质条件和相关业务能力要求的23家单位,拟批准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29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机构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提出书面意见。反映情况时,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请署真实姓名,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人:马守业,秦伟;联系电话(传真):010-6446334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政编码:100713。
附件:拟批准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23家单位名单及业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