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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3日

关于调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实施情况和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厅函〔2016〕24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7-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实施情况和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
厅函〔2016〕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以下简称《优惠目录》)施行以来,对鼓励相关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调查《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对该目录征求修订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总结企业在执行《优惠目录》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并准确填报该目录实施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铁路、民航等行业企业从2008年至2015年购置该目录中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的情况。
(二)结合《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提出删减或增加设备目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应提供详细的理由和准确的数据支撑。
二、修订原则
《优惠目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引导性原则。根据2008年以来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情况,将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的、先进的专用设备纳入优惠目录,并对该目录中性能参数、能效标准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不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性的专用设备予以修改,以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作用。
二是总量控制原则。修订工作应有增有减,新增设备种类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关键性和可靠性,技术已经成熟并广泛应用的专用设备应予以删除,目录项目总量不易大幅度增加。
三是可控性原则。对纳入目录的专用设备,其应用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减免税额应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是可操作性原则。专用设备的技术标准与技术指标明确、可靠,便于政策执行,以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统计汇总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铁路、民航等行业企业《优惠目录》实施情况调查表,并负责征求汇总《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行业领域设备(含应急救援设备类)的具体修订意见。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统计汇总辖区内煤矿企业《优惠目录》实施情况调查表,负责征求汇总《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煤矿”和“应急救援设备类”中所涉及煤矿部分的具体修订意见。
(三)国务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求汇总本行业企业对《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设备(含应急救援设备类)的具体修订意见。
(四)各有关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负责征求汇总本企业对《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订意见。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含调查表)及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刘艳军,010-64463486〈带传真〉),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liuyanjun@ccsr.cn。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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