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提前告知,目的是为了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制造单位、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设立的代理机构、境内外专门从事贸易的贸易机构、境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
  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并且要求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以及监督检验的地点等。
  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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