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的新“三定”方案对涉及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与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与监管,就是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行有效的手段,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本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门法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还有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遵守,本法没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作为实施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和补充,不应当与本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一些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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