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开发利用服从于保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3日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973年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写入了32字方针。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专门的规定。本次修订的基本定位是环境保护法要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要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价值和指导方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作出规定。

各国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有: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肇事者负担原则)、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等。本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既吸收了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最大公约数是在凝聚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一、保护优先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

二、预防为主

预防是指人类活动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减少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将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三、综合治理

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周期较长,如果用一种方式单打独斗往往会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效果综合治理就是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

四、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一是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二是需要加强信息公开。要统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立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五、损害担责

本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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