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973年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写入了32字方针。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专门的规定。本次修订的基本定位是,环境保护法要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要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价值和指导方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作出规定。
各国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有: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肇事者负担原则)、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等。本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既吸收了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最大公约数,是在凝聚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一、保护优先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
二、预防为主
预防,是指人类活动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减少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将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三、综合治理
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周期较长,如果用一种方式单打独斗,往往会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效果。综合治理就是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
四、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一是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二是需要加强信息公开。要统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立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五、损害担责
本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