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实施新安法 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作者:支同祥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简称新安法),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未来发展,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这是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12年来的大范围的修改,内涵丰富,内容广泛,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要求。新安法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全面把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内涵和核心内容,才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落实好新安法,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思路和原则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深刻变化,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安全生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做好衔接,立法规范。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
(一)修法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那时候企业比较困难,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10多年来,情况发生深刻变化。在国家发展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以从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实力大大增加,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必须强化红线意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要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明确法律规定,强化依法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十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原材料需求大量增加,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冲动强烈,生产经营建设规模迅猛扩张,生产和安全、安全和发展的矛盾突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安全生产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2006年实现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2011年7月份,接连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别是“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把通知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发展。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五是解决安全生产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十几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需要通过修改全生产法来解决。例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等。
(二)修法的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要求,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要摆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修法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安全预防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成本。
(四)开展六大课题研究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开展《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吸纳和衔接。三是开展《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等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成功做法,提出修法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开展《安全生产停水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的途径和办法。五是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六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各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意见,与安全生产法修改做好衔接。
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要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共增加了17个条文(占15%)、修改了59个条文(占52%)(具体见《安全生产法》法条修改情况表)。
《安全生产法》法条修改情况表

 

章节
原法条数
新法条数
增加条数
修改条数
第一章 总则
15
16
1
9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8
32
4
18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9
10
1
2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
17
2
5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
11
2
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
25
7
17
第七章 附则
3
2
1
 
合计
97
114
17
59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要内涵,从总体上看,主要集中在“四强化、三加强,三完善”。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1.明确安全生产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新法将“促进经济发展” 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立法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仅仅经济领域的范畴,更多体现社会管理的范畴。安全生产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是构建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2.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国务院2011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其中之义。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3.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到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
4.规定国务院和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工作是治国理政、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开发区安全规划不合理、城乡规划不衔接,规划审批把关不严,导致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存在严重隐患。新安法第八条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此次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新法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道路运输单位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规定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规模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为落实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七项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规定,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监督考核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才能及时避免、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新法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0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四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五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5.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是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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