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安全生产立法初探(1928-1937)

作者:郑跃涛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二)孙中山人权思想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影响
 
    孙中山是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先行者,对民主宪政的追求终其一生矢志不移。提出了著名的三民主义,体现了孙中山的人权思想。在民权主义中他指出主权在民,建立法制国家,人民拥有政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后来孙中山还制订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为实现主权在民的伟大目标,孙中山于1906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一文中第一次提出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第一期军法之治即由革命的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约法之治,就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宪法之治,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9]孙中山关心劳工,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应当“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还要制定“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等等”来保障民众的生活。[10]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政治上与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政策相背离。国民党内部也分裂成三派,但是无论哪一派都宣称自己是孙中山思想的继承者,在这种大背景下蒋介石为了笼络人心,表正统,仍宣称继承孙中山革命思想,所以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出台大量法律法规保障劳工权益,这是政府推动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中国劳工问题的重视
 
一战后的1919年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改善劳工生活,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它积极推动各国建立对劳工的法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在第一次大会上,十分关注中国劳工状况的改善,讨论了中国施行劳工法(包括工厂安全卫生方面)最后形成报告希望中国政府采取以工厂法保护劳工之原则。[11]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强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交流。第二年,国民政府便邀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多玛访问中国,在中国多地考察劳工状况以后,建议中国完善劳工法规及劳工组织,认为只要政府负起责任,劳工的权利就能得到维护。[12]
这一时期的中国工人的安全意识大为增强。近代中国工人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而矿山工人尤甚,他们的生命得不到任何的保障,每到下井时,就像过鬼门关一样。贵州铜仁大硐喇矿的矿工口口相传下井有三关:硐内打眼、装药、筑炮,易发生爆炸,此为死关之一,检查处理瞎炮是死关之二,松岩又是一个死关,是为“三关”。[13]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人们也意识到必须要保障自己的安全,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1928年2月10日,辽宁营口生生为柴厂200余名女工,因工资低和劳动条件不好,进行了10余天的罢工斗争,最终取得胜利。[14]这说明工人的安全意识大为增强,工厂资本家不能再按原来的方式继续生产了。
民国时期专家及有关部门关注劳工的权利促进了生产安全问题的研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兴起,“劳工神圣”的口号响彻云霄,劳工问题逐渐成为当时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1920年5月,《新青年》出版了劳动节纪念专号,刊登了十篇有关各地劳动状况的文章。此后,随着劳资冲突的频繁和工人运动的激荡,社会机构、学术团体、政府部门都加入了对劳工问题、劳资争议的实证调查,大量资料得到搜集和整理,其中成果卓著的有北平社会调查所和国民党政府。学者和相关部门主要对劳资关系、劳资争议等问题开展研究。而涉及劳工人权问题的劳动安全已经有所触及。[15]
在政府、工人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立法,慢慢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由于它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因此也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
 
 三、对南京国民政府安全立法的评价
 
(一)南京国民政府安全立法的积极作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出台一系列刺激工业发发展法令法规,其中《工厂法》、《工厂法实施条例》、《工厂检查法》形成了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条款。整体上看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立法大大超过了当时世界上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立法水平,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完善了我国近代法律制度。
在实际运行中南京国民政府为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法律的条款,提高了工厂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国民政府于1933年8月成立中央工厂检查处,并在上海创办工厂检查人员养成所,从全国选派60名进行培训后回各省执行工厂检查事务。从检查最后效果来看,不同地区不同工厂检查的结果不尽相同,工业发达地区执行力度较大,偏僻的内陆地区执行力小。国内华人工厂检查力度大,外资工厂检查力度小。不过整体而言,这种检查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青岛市共调查了23家工厂,拟订了工人待遇暂行规则,举行劳工的安全卫生检查。天津市查出了一批不合法的工厂指出这些工厂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16]
检查部门还可依据法律在事故后立即开展原因调查。如上海正泰橡胶物品厂在1933年2月21日发生火灾,共造成8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调查科立即前往调查事故原因,原来是“马达线走电,致涂光间之戤士令(石油)引起燃烧,蒸缸间与涂光间毗连,蒸缸因室内温度骤高,缸内空气压力陡然增高,以致引起炸裂”……“此次惨剧,尤足证明工厂安全设备之汪容忽视。”[17]
    (二)南京国民政府安全立法存在的不足
 南京国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于工业化水平并不高的半殖民地的中国,受到落后的生产力条件和中国混乱的时局的制约,法本身和立法的实施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不足。
首先,南京国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立法不是完整的体系。纵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他没有一部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它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的法律体系,应包括工厂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人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发生事故后的救援与处理,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安全生产的法律条款存在于《工厂法》工厂的安全生产保障有很多条款,但其他四个方面涉及很少甚至是没有。
其次,法律执行的力度不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政府所处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造成了政府对国家缺乏强有力的控制,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很难得到真正的执行。比如国民政府实业部想培训一批执行《工厂法》的执法人员,按照实业部的想法各省市均应考送学员,但实际仅有八省五市及二特区有学员报考,其他省份以各种理由搪塞。学员毕业后也很难委用的要求。这造成了《工厂法》的检查工作很难推行。[18]
最后,中国的《工厂法》受到了外国势力的阻挠。由于租界几乎不受中国军阀混战的影响,工厂的发展很快,30年代初上海租界的工人就达到了16万人,占到上海工人总数的40%,1931年《工厂法》、《工厂检查法》相继施行。如果租界不进行工厂检查,租界外的工厂势必不会答应。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同国际劳工组织派专家进行协调。但租界官员坚持由租界行政机构来执行《工厂法》中安全卫生的内容。国民政府几经交涉,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直到1937年后抗日战争爆发后,此事也不了了之。[19]实事上《工厂检查法》是当时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租界的百般阻挠,是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从这一事件当中也应明白弱国无外交的道理。



[1]孙安弟著:《中国近代安全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70-177页。
[2]顾炳元:《中国劳动法令汇编》,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第1版,第123页-134页。
[3]顾炳元:《中国劳动法令汇编》,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第1版,第135页-139页。
[4]顾炳元:《中国劳动法令汇编》,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第1版,第149页-152页。
[1]《时报》,1934年5月26日。
[2]中国煤炭志编纂委员会:《中国煤炭志·安徽卷》,煤炭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页。
[3]《大公报》,1928年10月5日-6日。
[4]《民国日报》,上海,1917年8月20日。
[1]《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第298页。
[2] 朱子爽著:《中国国民党劳工政策》,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1年第1版,第22页。
[3]孙安弟著:《中国近代安全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43页。
[4]《大公报》,1928年11月22日。
[5]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劳动志》,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99页。
[6]王佐明、宁过仕著:《辽宁劳动大事记》,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 第48页。
 
[1]彭贵珍 :《近三十年来中国劳资争议史研究综述》,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孙安弟著:《中国近代安全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12-217页。
[3]《新闻报》,1933年2月22日-23日。
[1]孙安弟著:《中国近代安全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06-207页。
[2]孙安弟著:《中国近代安全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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