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释义】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且也是一项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事。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可以具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报告或者举报。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