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
修改提示: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一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
【释义】
一、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游玩形式。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如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执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是决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如何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民蔬菜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这些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项权利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积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三、本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有的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便对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因此解除与该安全生产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正当权利的侵犯。对这类打击报复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此,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等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作出了相应规定,涉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配备等多个方面。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讲的告知,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沟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单位有权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一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利,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干涉,更不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