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一)   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国务院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其中第3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等,都需要准确判断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但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的前提。针对这一情况,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明确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条规定的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包括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是考虑到各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方式、安全风险类型、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点区别较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各行业、各领域的重大事故判定标准。同时,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比较熟悉,由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有利于标准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合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及时制定和细化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