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里的“人员” 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他人”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能通过和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为了切实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仍然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其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而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时予以执行。这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是相衔接的。该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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