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从业人员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本条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从业人员服从管理,遵章守纪, 规范操作。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有两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这里所指的处分,不同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严格来讲,批评教育不属于法律责任,其目的是针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规定的批评教育措施,更多的还是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尽到必要的教育义务。
2因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