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事故责任认定,特别是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实践中很可能会遇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和干涉,以达到影响事故定性定责,规避、推脱或者减轻责任等目的。比如,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
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事故调查处理做到客观、公正、高效,必须排除一切阻挠和干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