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的规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准备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注意几点: (1) 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3) 统一指挥,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
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都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次法律修改过程中,将本条中原来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改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考虑到对各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这样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