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以外,也必须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从实际情况看,有关行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对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条,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做了明确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两方面的作用:
1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是有关协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其生存的根本。从目前情况看,生产经营单位比较急需的是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信息包括法规政策信息、经营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信息,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收集、汇总、分析相关方面的信息,并通过便利的方式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在培训方面,协会组织既可以提供平台,也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
2发挥自律作用。发挥自律作用是协会组织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自律有很多方式,包括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自律公约;建立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制定行业内部的奖惩制度;建立诚信体系,曝光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会员单位实行评级制度,等等。发挥自律作用,关键是建立起切实有效、使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
本条将落脚点放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上,也就是说,有关协会组织所有职责和作用的发挥,最终是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这样规定很有针对性,抓住了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本条规定还强调,有关协会组织无论是提供服务,还是发挥自律作用,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有关协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自律内容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章程是协会组织内部关于协会组织的宗旨、职能、组织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协会组织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同时,还必须遵守章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