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就是主要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离的情况,如跨国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住在国外,且并不具体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生病或学习等原因长期缺位,由其他负责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就是本条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于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处于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真正高度重视并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使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的含义?实践中应主要把握几个要素: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要负起责任,不能“选择性负责”。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程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负有责任,不能间断,时而负责时而不负责。要确保本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最终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状况、水平高低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最终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