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角度谈谈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影响

作者:周是宏律师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6日

上个月我参与了江苏省、上海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沪苏两地新行政处罚法线上、线下研讨会。会上,我专门就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影响谈了几个实务上的观点。其中对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行为我已经发表了相关文章,在此不再重复。今天我想从一个律师角度谈谈新行政处罚法第47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影响。当与不当之处,依然欢迎读者们热烈的共情、激烈的批评、善意的指正。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这颇具针对性: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但由于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执法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现象依旧存在。在应急管理部门,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更何况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个长期专注于行政执法实践的律师,我认为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定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的意图不言而喻。虽然地方层面也有过这些方面的实践,国务院办公厅也曾经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其中,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但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加以规定,这还是首次。这其中,全面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广受聚焦,原因就在于,这关乎执法过程基本法律最基本的事实判断依据,也就是公众最想知道的执法真相。

本质上,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既是确保程序合法的有效约束,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有效安排。尤其是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就应当提供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以往行政诉讼中被告执法记录仪到了关键时刻就“失灵”,监控在紧要关头“精准坏掉”,显然还有必要预防音像记录“在不该坏的时候坏了”。今后再出现“记录丢失”之类的情况,显然应严肃追究相关行政主体责任。如被告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完整的记录,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极有可能判决被告败诉。如被告败诉,则之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违法,必须被撤销或者变更。如之前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必须赔偿原告损失,包括货币赔偿,恢复原状,返回原物等等

由此可见,全过程记录,是对执法的法定要求,也是对执法者的保护。毕竟,行政处罚若出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伤害极大,负面社会影响也极大。若没有直观有力的证据,仅靠执法部门一纸事后说明,往往很难完全消除公众的疑窦。而全过程记录,最直观的作用就是倒逼执法规范化。特别是全程音像记录,比单纯的文字记录更有说服力,也更有约束力。镜头之下执法,本就是为执法插上“监督接头”,让执法者不得不将执法行为纳入规范轨道内。

非但如此,全程音像记录,还是对我们安全生产执法者的保护。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阻挠、抗拒行政执法等行为,他们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该强硬则强硬,不至于对耍泼闹事者无计可施

向透明要公信力,让每次执法都经得起监督和检验,这也是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价值所在。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周是宏律师(13921616908)

周是宏律师曾经多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南通市安委会专家组成员,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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