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及监管理部门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84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则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
2.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