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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防火安全措施生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一系列防火安全措施于1997年10月1日对现有客船生效。这些规定包含在1992年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载客超过36人的现有客船。

这些防火安全要求已于1994年10月1日适用于该日以后建造的载客36人以上的新客船,对现有船允许有一个过渡期。

SOLAS公约II—2(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B部分(客船防火安全措施)规则第41—1和第41—2条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载客36人以上的现有客船。规则要求在所有起居处所、梯道环围和走廊安装烟火探测与报警系统。防火门必须是自闭式的,并能够从集中控制站对其进行操作,在集中控制站应设有显示板,显示所有这些防火门的开关状态。此外,不满足原1974年SOLAS公约全部要求的船舶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系统。

其他要求还有:在梯道环围内限制设置其他类型的处所;家具必须固定;脱险通道必须使用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器(低位照明)作出标记;必须提供通用紧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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