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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作者:尹卫东  来源:中国石油东方物探矿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03日

 

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 0区或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 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点: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 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 2区或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 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 d/a的地区,高度在20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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