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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儿童成长的起跑线

作者:宗春山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30日
上影响儿童的安全。

如何让儿童拥有一个安全的童年,不仅是所有儿童的需要,也是我们的希望与理想。2002年5月8日,56届联大的主题是:保护世界20亿儿童的生活;2002年韩日世界杯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孩子。

儿童的安全保护,关键在两个层面:首先是强化成人社会的责任。儿童是弱势群体,在长达十几年的幼儿期,基本上依赖成人的照顾。肩负长时期保护重任的成人,必须持续地关注儿童的安全。目前,成人疏忽是儿童伤害的主要原因。台湾一项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儿童意外受伤是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低下造成;《北京晚报》2002年1月4日刊载消息“假日儿童安全成了问题”,指出:“元旦三天一家医院就收治八位烫伤儿童”;9月《信报》消息:“暑期儿童意外伤害多起来”。这些都反映了成人监护能力的缺失。

成人社会的责任不仅表现为强化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同时也表现为关爱,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呼声,尊重儿童的成长规律,并相应地在社会道德、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完善安全体系。日本对儿童的 值得借鉴,学校专门设置安全防灾教育课,训练紧急疏散、识别安全标识,有的老师还别出心裁带领学生参观“停尸房”,让学生体验生离死别,其效果显著。一次中日小学生联合夏令营的营员集体乘坐客轮,一上船,中方学生就围住服务员,探问小卖部在哪,日方的孩子则让服务员指示安全通道,基本素质泾渭分明。几年前,黑龙江某饭店失火,造成游客伤亡,而其中日本游客无一人伤亡,这不是偶然。1999年莫斯科大学失火,中国有六名留学生遇难,大火中慌不择路逃进电梯是直接原因。当地媒体评论:中国学生缺少起码的逃生知识。

儿童自我保护不可或缺

虽然成人对儿童的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可忽视,儿童也是一个有独立意识和发展潜能的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自身的安全同样负有一定义务。儿童安全的主体是儿童自身,无论是生理性伤害,还是社会性伤害,能够长久保护一个人的、具有决定性的仍然是个人的生存能力,正像古语所说:“自助者天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从执法的角度要求社会方方面面确实为儿童依法提供权益保护,同时也从执法角度确立了儿童作为自我保护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不是消极的被保护的客体。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成为儿童受伤害的基本成因,另一方面也是造成儿童反复被害的因素。

在1998年“流星雨之夜”少女马旻被害案、2000年北京“14岁少女失身洗浴中心”、同年发生在石家庄市的“花季少女遭遇网络陷阱”等案件中,犯罪分子都利用极其简单的手段,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目的。另有某小学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多次公然奸淫多名幼女的严重案件等,都是因为被害人在高度危险情境中完全没有警惕性,没有解读危险信息和危急情景的应对能力,轻易地成为犯罪的牺牲品。那些在课堂上被猥亵的孩子们,对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力一无所知,面对调查,还不明白所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只说老师在课堂上“怪了”他们。以上案例说明,儿童安全自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社会与政府的作为

肩负保护重任的成人和青少年教育机构应适时开展儿童自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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