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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不能避重就轻

作者:高文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31日


 
    要发现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要求检查者要有积极的态度,扎实的工作,而且还要有熟练的业务,丰富的经验,敏锐的思维,认真的观察,具体的分析,准确的判定。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查资料、查记录、查档案,发现或找出被查单位在安全制度、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与上级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及问题。
    2.通过对岗位的检查,从而发现或找出被查单位或个人在劳动纪律、到岗到位、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通过对被查单位现有设备、设施的性能、维修、保养、使用和现状等方面的检查,从而发现或找出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4.改变现有的检测手段,运用既有的科学仪器、检测设施,通过对设备、设施、现场管理、生产组织等劳动作业现场的全方位的检测、控制和分析,从而发现或判定某个方面、某些因素、某个系统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5.通过对被查现场的观察、分析、思考、推测、判定,从而充分运用熟练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确定或判定出工作场所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及早得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从而防患于未然。
    要提出意见。对查找和发现的隐患或问题,作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个人或业主提出正确的处置意见,从而帮助被查单位、个人或业主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求得进步,与时俱进,全面发展。

    要采取措施。问题摆明了,隐患查清了,原因找到了,作为被查单位、个人或业主就应该想办法、堵漏洞,增加措施。归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防范措施。即对事故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灾害、后果、范围所采取的诸如维修、养护、支护等旨在避免事故的蔓延、扩大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2.特殊防范措施。即针对事故隐患的现状、成因所采取诸如停产整顿、全面检修、布局调整等标本兼治的措施。
    3.限期整改措施。即针对已查明的隐患状况和缓急程度,要求被查单位定时、定责任、定人员,按照“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没有吸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对隐患加以处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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