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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检查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9日
 
1.8 气瓶应专用,要将气瓶改装
 
盛装其它气体时,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低于改装后的气体使用气瓶的压力,并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1.9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10 气瓶承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1.11 气瓶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降压使用或报废:
 
1) 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
2) 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
3) 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
 
1.12 气瓶经检验后,必须在规定的位置打钢印。
 
2 行为检查
 
2.1 制订和贯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
 
2.2 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禁止敲击,碰撞;
2) 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
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
4)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 夏季防止日光曝晒;
6)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 盛装易起聚合瓜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2.3 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 气瓶装车应固定,横向放置时,气瓶头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 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曝晒;
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同车运输;
6) 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2.4 储存有气的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气瓶头部朝同一方向。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燃爆炸的气瓶,必须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 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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