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正文

安全检查考核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违约金处理。

  (1)对不遵守国家和长临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因公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3)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

  (4)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5)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含民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7)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8)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9)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10)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11)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12)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者。

  (13)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做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14)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15)爆破作业炮工违反“七不放,八不准”者。

  (16)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等行为者。

  (17)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18)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安全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消息,造成后果的。

  (19)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安全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20)不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21)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延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未按省厅、重点办、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给予责任追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