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违约金处理。
(1)对不遵守国家和长临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因公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3)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
(4)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5)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含民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7)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8)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9)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10)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11)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12)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者。
(13)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做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14)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15)爆破作业炮工违反“七不放,八不准”者。
(16)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等行为者。
(17)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18)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安全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消息,造成后果的。
(19)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安全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20)不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21)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延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未按省厅、重点办、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