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种危险安全管理
1.蒸气锅炉
1.1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运行锅炉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运行执照,并有当年的年检记录,应有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锅炉档案;
1.2司炉工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并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运行记录、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1.3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要求,对各类安全附件应定期试验和校正,并登记入档。
2.空气压缩机
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和《空气压缩机站及其设施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2.1动力部门对压力容器,储力罐有使用、维修、试压、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报告等内容的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2.2全厂的受压管道,压力容器布局合理;
2.3空压机房结构牢固,门窗向外开,并有消声设备和隔音操作室,操作人员坚守岗位。
3.乙炔站和乙炔发生器
按《乙炔站设计规范》和《移动式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3.1乙炔站的建筑设计和电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2回火防止器、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附件校验,有原始记录;
3.3乙炔器岗位操作点都应有回火防止器,使用部门每周进行完好情况检查并记录,对上述点应有平面分布图;
3.4移动式乙炔器安全附件齐全可靠,进行日保养、周检查。电石和电石渣存放合理。
4.行车
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4.1起重行车的各类安全装置、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在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
4.2起重行车应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检测。并有档案资料;
4.3操作人员上、下梯及平台必须安全可靠,轨道固定螺帽不得松动。轨道接头应符合安装标准规定;
4.4严禁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和交接班制度,重型行车设地面指挥;
4.5钢丝绳、吊钩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更换,电器及线路必须安全可靠。
5.电气
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5.1企业电气设施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有高压系统图、低压分布图、架空线路图、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图以及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等档案资料;
5.2企业应有严密、系统的供、用、发电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5.3各类电气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并符合规定要求;
5.4变配电所建筑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做到“五防一通”。各种记录完整、绝缘用具、防雷装置、油质、消防器材,按规定时间试验,并有试验报告等完整资料存档。
5.5变压器、油开关、电容器等无漏油和异声;各种保护装置(互锁、联锁、信号、仪表、警告牌、栏杆等设施)完整无缺;高压配电所内应有事故照明,并配备手电筒。
5.6外线电杆、铁塔、避雷针应无倾斜和损伤,拉线桩完好,各级电压架空线之间,及与道路、建筑、树木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5.7各种移动电具应有专人保管,定期三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有记录台帐。
5.8临时线路应有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申请、安装、检查、使用、拆除的手续,严禁在刺割、腐蚀、易燃、易爆等场地敷设地面临时线。
5.9电气试验室场,应有可靠的保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6.厂内运输起重设备
按《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6.1厂内起重运输设备都应确保完好,安全运行,各种安全制动、信号等齐全、完好、可靠;
6.2厂内起重、运输设备必须有专职部门管理,建立以帐、定期检修、有记录;
6.3建立以确保安全为重点的奖惩考核办法,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7.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参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7.1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排气装置有效,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7.2有完整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7.3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合理;
7.4防爆场所的电气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8.油库
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五章第二节检查。
9.冲压机械及木工机械
按《冲压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木工刨床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9.1对冲压、木刨机械、企业应列入危险设备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9.2操作设备应有操作证,严格遵守规程,不准拆除防护装置,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9.3冲压模具应有完整的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列入工艺卡片。
10.高压气瓶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检查。
11.手持电动工具
按《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检查。
12.登高梯
按《固定式钢直梯、斜梯》检查。
三、操作安全管理
1.按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检查第4级劳动强度等级工人比率;
2.特种作业持证操作面;
3.危险作业审批面;
4.操作工人违章率;
5.操作工人安全知识考核及格率;
6.千人负伤率。
四、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厂区干道和场地照明
厂区干道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区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2.厂区及场所环境
2.1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灯明亮、坑壕、池应有围栏或盖坂;
2.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不妨碍交通;
2.3厂区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定期疏通。垃圾堆场有专人管理,定期清除;
2.4建筑物、工棚及建筑设施,坚固安全;
2.5公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并有检修换药标签;
2.6厂区内的指示、警告、禁令、交通标志和禁止警告牌、指令安全标志应完整准确;
2.7工作场所的设备、工作面等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1m。所有机械、电气柜、升降口、平台均应有相当的防护装置。
2.8各种物料、工具等堆放整齐、平稳、不超高。废料及时清理,有明显通道;
2.9门窗完好,通风采光合理,照明安全适度。各种管道应按规定安装,色标分明。各工种操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3.有害作业点治理率。
4.按国标《高温作业分级》检查第4级高温工人占全厂工人的比率。
5.危险、易燃易爆等要害部位标志。
6.有害因素测定达标率。
7.按国标《职业性接融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检查接触Ⅰ、Ⅱ级毒物危害等级工人比率。
8.按国标《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查第4级生产性粉尘工人比率。
9.防尘防毒设备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