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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日防火巡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4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华文细黑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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