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机车运行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机车使用的规定如下。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②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③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④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⑤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2.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 号的装置。
(5)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 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 信号。
(7)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 m的距离。
(8)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 m;运送人员时不得 超过20 m。
(9)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扩建的大型 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人车场。
4.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5.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客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应铺有胶皮和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6.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 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2)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 m。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 m。
7.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