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供电系统
为保证矿井供电的可靠性由2个独立的电源向矿井变电所供电。 矿井供电采用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一般由输电电缆、中央变电 所、分区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采区配电点及各类电缆组成。
1.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供电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负荷。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3)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
路不得共杆架设。
(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5)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6)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9)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0)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①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②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③溃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定额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④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⑤保护接地装备的安设地点。
(11)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1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点电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
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一,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15)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 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 的综合保 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16)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 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7)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下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18)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 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 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③通信 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9)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 靠的方式支护。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3、采区供电系统
采区供电系统是矿井供电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薄弱环节。
(1)采区变电所
采区变电所是采区用电设备的电源。为保证采区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采区变电所应是采区的动力中心,其位置对采区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其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规程》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 要求。